干部工作
中共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进一步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健全和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非党员处级领导干部要列席参加民主生活会,其他列席人员可以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维护中央权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的情况。
(四)艰苦奋斗、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情况。
(五)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疾苦,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坚持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改进领导作风的情况。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条 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至次年的2月之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须报校党委同意;无故拖延不开的,要予以批评并限期召开。根据需要,校党委可以统一部署或指定各处级单位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必要时也可由本单位党组织结合实际情况随时召开。
第二章 会前准备
第六条 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每次民主生活会前,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在此基础上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若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有统一要求,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民主生活会主题及召开时间确定后,要尽快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提前15天报校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办公室。经审核通过的,可以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七条 组织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要围绕民主生活会主题,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相关内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章》和上级有关文件。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阅读学习篇目。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第八条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要紧扣民主生活会主题,坚持发扬民主、开门纳谏,可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基层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等多方面的意见。对于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对征求到的意见,要“原汁原味”地由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并向上级报告。
第九条 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坦诚交流思想。班子成员(包括非党员处级领导干部)正职与正职之间、正职与副职之间、副职与副职之间、班子成员与分管工作负责同志之间以及一起召开民主生活会的不同单位处级领导干部之间都要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同时还要自觉接受上级领导的谈话提醒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约谈。谈心的主要内容是,征求对方对自己存在问题的意见和改进建议,指出对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对方提高认识、正视问题,相互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相互谅解、增进共识。谈心时间安排要充分,谈心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做到心中有数;谈心过程要敞开心扉、坦诚相见,多作自我批评,有话讲在当面,一次谈不透,要反复多次谈,力求谈开谈透,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专题民主生活会前。特别是平时有隔阂、有误解、有矛盾的同志,更要通过相互谈心、沟通思想、交换意见,相互谅解、增进共识。凡是要在会上指出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都要在会前的谈心中谈开谈透、充分沟通并交换意见,取得共识或基本共识。防止会前不讲,会上搞突然袭击,搞无原则纠纷,发泄私愤。坚持时间服从质量,问题没找准、谈心不充分、条件不成熟,不急于开会。
第十条 认真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深刻进行自我剖析。党员领导干部要根据民主生活会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自己动手撰写对照检查材料。主要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检查贯彻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政纪律方面的情况,检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检查坚决反对“四风”、履职尽责和攻坚克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和今后努力方向、改进措施。对照检查要勇于剖析自己,紧密联系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联系成长进步经历,着重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党性修养、道德品行等方面深挖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对领导班子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建议和批评意见要附在个人对照检查材料后面。
第十一条 独立设置党组织的处级单位还要撰写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班子对照检查材料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起草,党员院长(行政领导)共同参与,材料起草后要经过班子集体审议。非独立设置党组织的处级单位党员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党员副职在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中要把本单位的对照检查问题全部查摆进去。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一周,各处级党组织要把班子和党员处级领导干部个人对照检查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办公室初审,经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阅。
第三章 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应以团结——批评——团结为目的,充分发扬民主,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坚决克服和纠正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问题,只讲集体不讲个人,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防止不痛不痒放“空炮”,或者以希望、建议代替批评,甚至变相表扬放“礼炮”。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反思,深刻剖析思想根源,真心实意地搞好自查自纠。相互批评要讲党性、讲原则,实事求是,坦诚相见,与人为善,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既要克服好人主义、自由主义,又不闹无原则纠纷。
第十四条 独立设置党组织的单位单独召开民主生活会。非独立设置党组织的相关单位、部门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独立召开,或以党支部为单位联合召开,或以校领导分管的业务相近原则联合召开。只有一名党员处级领导干部的单位原则上要与其他单位联合召开民主生活会。非中共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列席参加所在单位的专题民主生活会,可以不做自我批评,但可对班子及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相关单位、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独立设置党组织的单位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书记主持,非独立设置党组织的相关单位、部门由所属处级党组织指定召集人主持。除因特殊情况并报经校党委批准外,书记缺席时不得召开民主生活会。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第十六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请假。极特殊情况,需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掌握。
第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上,由班子中的主要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对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尚未整改的作出说明。班子中的主要党员处级领导干部代表班子开展对照检查,与会人员进行深入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整改思路和措施。随后,主要党员处级领导干部带头开展个人对照检查,与会人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本人表态。其他班子成员依次进行。全部对照检查后,由出席会议的校级领导点评。最后,由主持人总结。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不能出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必须提交书面对照检查材料,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将会议情况及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对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对民主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及时制定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分别提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不得隐瞒不报或袒护包庇。
第二十条 对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对虽有违纪问题,但能主动检查,积极纠正错误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
第四章 会后整改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后15日内,要向校党委组织部和校纪委办公室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方案。
第二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都要针对党员群众反映和查找出来的问题,逐个进行研究,明确整改重点,有针对性的提出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制定整改任务书、时间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限时进行整改。具体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对影响较大的问题,要重拳出击、专项整治。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后,领导班子成员要及时消化吸收思想碰撞的成果,及时修改完善对照检查材料。领导班子整改方案和领导干部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处级单位党组织书记职责
第二十四条 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是开好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要匆忙开会。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研究、确定民主生活会主题、日期和工作方案。
(二)会前根据上级党组织和群众反映的意见,同其他领导成员交心通气,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对领导班子基本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主持起草班子对照检查材料。
(三)召集、主持民主生活会。
(四)会上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担责,诚恳接受批评意见。正确引导其他成员发言,正确引导成员之间开展相互批评。结束时,对民主生活会情况作出总结。
(五)主持起草班子整改方案。
(六)会议结束后,上报民主生活会会议材料,并适时组织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
第二十五条 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敷衍塞责,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对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或隐瞒不报;对班子成员存在的违纪问题,本人在民主生活会上不自查,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了解情况又不及时指出、提出批评的,应按管理权限追究书记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和解决。
第六章 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由校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会前准备是否充分,民主生活会是否达到了规定的要求;班子及其成员对照检查是否抓住了存在的问题,是否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整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取得了实际成效。
第二十七条 处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工作以党委组织部为主。校党委组织部要针对各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提出指导性意见;要经常调查和分析处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向校党委作出汇报。
第二十八条 各处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考察、考核范围。校党委组织部考察处级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要了解其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以便更全面地掌握被考察干部的表现情况,并将其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校党委成员指导处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校党委常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处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并进行点评。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