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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层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根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干部监督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对校级领导人员、已退出现职但未退休的校级领导人员和已退休校级领导人员的兼职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兼职,是指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机构兼任的职务。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机构兼职包括兼任领导职务、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在企业兼职包括兼任企业领导职务、外部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咨询专家、顾问等职务。

第三条  中层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从严管理原则。坚持从严要求、从严掌握,中层领导人员在兼职数量、期限、取酬情况、审批程序、日常监督等方面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工作有利原则。支持中层领导人员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支持中层领导人员按有关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同时,中层领导人员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  兼职要求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中层领导人员可以在与本单位和本人业务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从严控制兼职数量,每人兼职一般不超过5个(确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

第五条  对于“双肩挑”中层领导人员,确因工作特殊需要在兼职数量上适当放宽的,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7个

第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的,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所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三章  兼职取酬

第八条  从严审批中层领导人员兼职取酬,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兼职取酬的数量不得超过2个。中层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如实报告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经学校组织人事等部门审定并报学校党委研究后,核发给本人。

第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中层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十条  中层领导人员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兼职审批

第十一条  中层领导人员因工作需要兼职的,本人应按照“一事一审批”原则提出申请,说明兼职理由,提供申报材料,经单位党组织会议或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了解核实情况。有关申报材料(包括个人申请、单位党组织会议纪要或部门班子会议纪要、兼职单位有关情况介绍及邀请函、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团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等)应当在兼职单位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15个工作日报送党委组织部。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兼职要求的,党委组织部在校党委授权下审核把关后先行办理干部兼职手续,每半年向校党委常委会集中报告。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涉及兼职取酬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同意后,再办理兼职手续。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人员申请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需提供相关组织的情况介绍、主管部门以及联系方式等材料,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部门严格对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进行调查把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拟提任为中层领导人员的,提任前应主动向党委组织部报告个人兼职情况,兼职数量超过规定的,应当在1个月内辞去。中层领导人员职务发生变动的,兼职管理按照新任职务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干部相关要求管理。

第十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产品等资源为兼职单位服务或牟利;严禁在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十八条  中层领导人员严禁以兼职为由,变相经商办企业,不得从事个体经营和有偿中介服务等活动。中层领导人员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兼职奖励,并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调离岗位、免职等处理。

第十九条  委组织部负责对领导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对未经审批进行兼职、不如实报告兼职情况和违规兼职取酬的中层领导人员,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中层领导人员在本办法所规定之外的兼职(如兼职单位不是在政府有关部门正式注册的,仅为学术性、专业性、行业性、联合性团体、商会等),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每年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层领导人员兼职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党发〔2017〕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层领导人员兼职审批表

            2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层领导人员兼职申报材料自查表

                  附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