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工作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加强和规范学校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属高校、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工作流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领导人员和学校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第三条 学校领导人员均须按规定向北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中层领导人员备案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做好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工作台账。
第五条 领导人员未经学校党委审批,不得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六条 领导人员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须提请学校党委审批,具体程序包括:
(一)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领导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以下简称《申办证件审批表》)。
(二)单位审核。本单位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在《申办证件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报分管校领导签字。
(三)党委组织部受理。申请人原则上需提前7个工作日将《申办证件审批表》提交至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进行情况核实。
(四)备案办理。审核通过后,党委组织部将《申办证件审批表》存档备查。申请人持学校出具的意见函前往北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应证件。
第七条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须按照“应交尽交”规定,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不得由本人私自保管。以上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和已过有效期但含有有效签证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一)领导人员新增因私出国(境)证件,自证件领取之日10日内,交至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二)新提任的领导人员,之前持有且仍在有效期内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自任职之日(以本人任免文件时间为准)10日内,将证件交至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三)领导人员在回国(入境)或证件使用后10日内(若遇寒暑假可顺延至正式开学后一周内),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四)因私出国(境)证件遗失或被盗且未办理补发的,由其本人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遗失手续,并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到党委组织部备案。其它原因不能按时交至党委组织部的,本人应作出书面说明。
第八条 证件集中保管原则上应由本人携带证件至党委组织部亲自办理,由党委组织部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领导人员委托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表》,经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字并领取保管凭证。
第九条 领导人员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自免职之日(以本人任免文件时间为准)10日内,将证件退回本人。校级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党委组织部定期对集中保管证件的有效期进行核对,超出有效期的证件退回本人。
第十条 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一事一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出国(境)手续。校级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由党委组织部按有关要求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批。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由学校党委审批。原则上同一单位主要党政领导不得同时段因私出国(境)。
第十一条 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从严把关,对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领导人员,一律不批准其因私出国(境)。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领用程序:
(一)因私出国(境)的,提交经审核批准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层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复印件;因公赴台的,提交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赴台批件复印件。
(二)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领导人员领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登记表》。
(三)签字领取证件。党委组织部负责提醒领导人员在规定日期前,将证件归还。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的所到国家、地区和日期等信息,不得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注),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对于瞒报持有证件、应交不交的,使用证件时谎报因私出国(境)事由及行程的,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回借用证件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提醒、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凡公费出国(境)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除国家有相关规定外,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十六条 领导人员在国(境)外应自觉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的事;严禁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严禁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等的资助;在国(境)外遇有重要情况,应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七条 涉及个人事项填报的领导人员,当年有证件变更或因私出国(境)情形的,要在当年个人事项报告中准确说明。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保管和领用工作细则》(中地大(京)党(组)发〔2015〕2号)同时废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领导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审批表.docx